人力資源實務作法

雲香莓行銷公司-員工手冊

雲香莓行銷公司人力資源實務作法

公司簡介:

雲香莓行銷公司 Yunxiang Berry Marketing Company

創立1991年09月 公司經營史記:

81105 美國香吉士果汁家鄉公司雲林總經銷

83-90年 維士比集團古道飲料部雲林代理商

84-87年 德國鎖匙牌黑啤酒經銷商

84-86年 日本寶礦力運動飲料代理商

86-89年 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嘉義分局運輸配送商

87-105 公賣局台灣生啤酒嘉義.雲林首位代理商

97-99年 台灣金牌18天生啤酒嘉義營業處第一名/南區總冠軍

84-90年 燒酒品味俱樂部雲林總部

79年 台灣省果汁公會小紅莓公司代表

83-90年 全省酒類經營聯誼交流協會雲林總召集人

85-88年 公賣局銷售商營業優越表揚

88年 公賣局虎尾區配銷處年度營業額第二名

89-105 鑫泉公司好氧O2飲用水/礦泉水經銷商

87-105年 喜慶宴會行業組織總召集人

94-99年 創立CDM商務網站97-105年 創立(酒水文化)喜慶宴會整體服務公司成立職業工會

100年 創立www.ybmc.com.tw【BCB整合行銷事業】商務網站

102年 成立雲鄉美文創開發行銷公司

103年1.雲林縣政府評核冰品果汁業界第一家取得獎章GHPgoodNO:11-300012.正式運營酒水文創計劃案

3.精緻農業互聯網職訓產業 4.雲林同鄉會委任公司計劃執行{農情覓藝}古坑綠色隧道

104年1.在地創意料理研發行銷企管運營中心成立 2.雲林同鄉會委任公司計劃{農情覓藝}第二年臺北國父紀念館前

105年1.註冊百家姓宴商標10月取證 2.TTQS產業在職班訓/專業研究所學程(TTQS管理4證照) 3.元月進入雲林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產學合作學程由董事長親自出馬第一名考取在職碩士班學號:N10522001 4.8月農村再生發展計劃得標5..虎尾毛巾節創新熱氣球展露亮點

 

指標意識:根據公司組織的發展目標,規劃組織各時點所需人力之質與量,並發展各種可行方案以有效滿足組織的人力需求;三個因素:人力素質,數量,時間;將目標及其選定的策略轉化成各時點人力質與量的相對需求

 

            雲香莓行銷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功能分析表

 策 

 

  任用選擇

(政府相關法規)

  績效評估

(量表評價法)

  薪酬報償

(BCB分潤制度)

   人力發展

(TTQS指標運營)

備註
高品質

 

招募具研發創新能力者 以創新品質改良為評估要素 與創新能力、品質績效相連結 高人力資源訓練發展、寬生涯發展路徑
低成本

 

遵守工作說明作業者 以成本控制作業精熟為評估要素 與生產力、成本控制相連結 發展程度低、注重有限技能的精熟
  內部資源 行為效標 無誘因  短程
 外部資源  結果效標  許多誘因  長程
  窄頻生涯路徑 發展性  無雇用保障 應用面窄
 寬頻生涯路徑  維持性  高雇用保障 應用面寬
  單一晉升管道 低員工參與 階級性 強調生產力
 多重晉升管道 高員工參與  平權性  工作生活品質
  評估準據清楚 短程效標 短程誘因 缺少計畫
 評估準據模糊 長程效標 長程誘因 有計畫
  有限社會責任 個人效標 個人導向
 廣泛社會責任 團體效標 團體導向
   程序閉鎖 員工低參與
  程序開放 員工高參與

 

雲香莓股份有限行銷公司員工手冊

一、任用

 

  1. 新進員工,工作期間應遵守工作規則及本機構各項管理規章之規範。到職開始工作後,機構會依法令規定為員工辦理相關保險。

 

  1. 試用期長短依單位及工作性質而定,試用期滿經主管考核合格簽報核准者,始正式錄用。
  2. 試用期間請事、病假者,將依所請假天數延長試用。

 

  1. 試用期間若未通過考核或不合本機構要求者,本機構得隨時通知解除聘用契約。經停止試用或予辭退者,於完成離職手續後,由機構支付工作期間之薪資及服務證明。
  2. 正式錄用後,試用期間之年資、考勤、獎懲均予併計。

 

  1. 完成報到手續始正式敘薪。未完成報到手續且未於當月補齊所需文件資料者,當月薪資不予發放。

 

  1. 員工報到四天後可至行政室領取識別證。上班時間內一律配戴識別證。不定期契約員工到職滿一個月後,使發給識別證。遺失應儘速並親自到行政室辦理掛失。

 

  1. 員工欲申請在職證明者,可至行政室申請,經單位主管簽章繳回,後於次日下午至行政室領取在職證明。申請特殊規格之服務證明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敘薪

員工薪資係依契約約定之內容及學經歷、工作項目等規定核薪。薪資於翌月十日現金支付各員工。新進員工自到職日開始敘薪。

薪資體系圖

三、給假

  1. 一般員工之給假如下表。

 

給假日數 請假原因 所需證件 薪    津 說    明
公傷病假 所需時間。 因職業災害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 1.診斷證明書。

2.職業災害記錄表。

3.請假單。

1.一般員工:薪資照給,但應抵充勞保給付。

 

職業災害之認定除由單位主管及安全衛生管理室出具證明外,並得準用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之規定,或勞工保險局之審查
事假 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因事必須本人親自處理。 免。 1.一般員工:不給付薪資。 1.以半日為單位。

2.休假用磬者始得請事假。

3.請假超過十四日者以「自請停職」(原稱留職停薪)處理。

4.一般員工之扣一日薪資係以全薪為計算基準。

公假 所需時間。 奉派出差考察、訓練、兵役召集。 相關證明文件。 1.一般員工:薪資照給。 1.特殊事由申請公假者,專案呈核。

2.因公差受訓者,專案呈核。

3.受訓以機構相關課程為原則,並經主管核准。

產假 八週(含例假日) 女性員工分娩。 診斷證明書或出生(或死產)證明。 1.一般員工:薪資照給。 1.以日為單位。

2.產假自分娩前後起算均可,然需包含生產當日,並以連續一次休畢為原則。

3.服務未滿六個月者,薪資減半發給。

流產假 四週(含例假日)。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普通病假 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卅日。 因普通傷病、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 診斷證明書。 1.一般員工:不支薪。 1.以半日為單位。

 

休假 原 則 全機構員工均應依行政室公告後之每週核定工時表事先排班,凡於例假日、國定假日排班出勤者視為正常上班,不另核發加班費。

 四、請假

  1. 員工請假應事先填寫請假單並檢附證明文件,經主管簽署,立即送行政室登記後發還。
  2. 員工請假,依假別不同以一日(8小時)或半日(4小時)為最小請假單位,各種假別及請假超過規定者,以休假或事假抵充,不足部份以自請停職處理。
  3. 公傷假、病假未能及時於事前請假者,得於次日速予補辦,否則以曠職論。
  4. 遇有銷假情形,須於該請假日後三日內,將請假單經主管於銷假欄簽章證明後,送回行政室辦理銷假,否則因逾時而以告假論。
  5. 若因請假、補休等各種原因,連續未上班超過一個月,該假期中若逢例假日者,應合併計入該假;連續未上班少於一個月,則例假日可扣除,但產假及流產假係以週數為計算單位,例假日應一併計算。

例:若自2月23日至3月22日連續未上班,因在一個月內,請假時可扣除例假日。然若自2月23日至3月23日連續未上班,則已超過一個月,例假日應一併請假。

  1. 各層主管須審慎公開核決所屬之告假,不容有包庇姑息之行為。

五、排班與改班

  1. 外務工作屬責任制,應配合公司作業安排出勤時間,不適用一般員工之排班、改班規定。
  2. 一般員工應依行政室每年度公告之每週核定時數,配合變形工時及全年積借休之原則事先排班,然每週排班時數上限60小時,且四週總排班時數不得超過176小時。
  3. 一般員工最遲應於上班前一天排班確定,經排班確定卻無法上班者,應立刻與行政室調整排班。如完成調班,造成機構空轉以曠職論。(可以積借休時數抵扣)。
  4. 每日排班時數不得超過10小時,每日總工作時數(即排班+加班)不得超過12小時。
  5. 如遇請假情況,其請假時數需併計入排班時數內,且當週排班總時數不得超過基本核定工時。
  6. 定期契約員工每週上班時數需滿足合約約定內容之要求,因故無法上班或排班時數不足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六、考勤

  1. 除外務工作屬責任制,工作時間以配合喜慶宴會業務安排外,一般員工每週總工作時間以48小時為原則,且應按規定上下班。於上班時間開始後3分鐘至15分鐘內上班者為遲到,工作時間終了前15分鐘內下班者為早退。遲到或早退超過15分鐘者,以曠職論。
  2. 員工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除依獎懲條例予以免職外,並依違約違規罰則處理。
  3. 一般員工上、下班均應依規定刷卡俾便保留出勤記錄,凡因任何原因致未刷卡者(如識別證遺失、忘刷卡或忘攜帶識別證等),應速向行政部申請臨時卡或辦理相關手續,否則以曠職論。
  4. 員工上班後,因公暫離崗位應向主管報告。如擅離職守均作曠職論,並依工作規則及組織管理規章中「獎懲」規定辦理。

七、年度考核

1..一般員工每年均需通過專業訓練測驗。

2每位員工每年均應參加專業職能訓練基本教育課程,通過課後測驗始得配合年度考核。

  • 特殊單位另設有個別考核辦法者,依其考核辦法為準。

八、獎懲

員工於服務期間發生工作規則或本公司機構組織管理規章獎懲章節中規定應予獎懲之事項時,應由其直接主管或行政室酌情簽報,經審議後獎懲之。

  1. 獎勵種類:

       記大功:記大功一次加九分。

‚       記小功:記小功一次加三分。

ƒ       記嘉獎:記嘉獎一次加一分。

„       獎金:一次頒予若干元獎金。

註:加一分頒予三百元獎金,核發後不予累計。

  1. 懲處種類:扣一分扣薪資三百元,核發後不予累計。

       免職:免職後永不錄用,犯案情重大者,並得送法院機關偵辦。

‚       記大過:記大過一次扣九分。

ƒ       記小過:記小過一次扣三分。

„       記申誡:記申誡一次扣一分。

…       記警告:警告二次記申誡一次,警告含書面或口頭方式。

†       降職(級):無法勝任職務者,給予降級或調至適當職務。自核准日起生效。

註:扣一分扣薪資三百元,核發後不予累計。

九、自請停職

  1. 自請停職期間除年資不予計算外,一切福利、權益暫停,待復職正式上班後,各項權益才予恢復。然若原職務於自請停職期間已覓他人替代時,復職後得由機構方調派其他適當職務。
  2. 女性員工因妊娠不適致工作不便,得申請自請停職,但產後未回機構上班者,不給產假。自請停職產後復職者,產假期間薪資於上班後第一次核薪時一併核給。
  3. 員工服務滿一年,欲自費進修或因特殊事故,經核准在案者,得申請自請停職。前者須檢附入學許可證件。
  4. 員工因普通傷病假超過規定期限,經以事假或年假抵充仍未痊癒者,得申請自請停職,但以一年為限。除因普通傷病、進修及應召兵役者外,自請停職期間,不得超過七個月,屆期應申請復職,否則視作離職。

十、辭職

  1. 申請離職

①員工自請離職時,應於一個月前(合約中另有規定者從其約定)提出「離職申請書」(即辭呈)呈核。未於一個月前提出辭呈或未服務至合約期滿離職,致損害機構權益者,員工應負擔相關賠償責任。

②辭呈獲准後,在最後一天上班之次日至行政部領取離職單辦理離職手續。未辦妥離職手續者,離職當月份薪資暫予保留,待辦妥手續後始發給。

  1. 離職手續完成後由行政室發給離職證明一份。若需加註特殊記事(例如歷年考績、詳細服務經歷等)或申請多份證明者,應於離職日前三天 告知承辦人員。
  2. 離職手續

辦理離職手續需繳回以下證件:

① 識別證。

② 服務單位物品、鑰匙。

③ 單位手機。

  1. 違約賠償

員工之任用依不同單位性質,簽署不同合約。合約約滿日期以所簽合約內容為準。一旦違約離職,悉依規定賠償。違約離職之賠償金額分為二類:

違規:申請離職者未於擬離職日一個月前(合約中另有約定限期者從其約定)提出辭呈者,概以違規論。自提出正式書面申請日至離職日不滿一個月(以合約約定期限為準)之天數是為違規天數。違規賠償金計算方式為:

◎一般員工

違規金額=本薪÷30×違規天數。

‚違約:未服務至合約約定日期離職者,概以違約論。違約賠償金計算方式為:

◎外務違約金額=本薪×違約月數。

◎一般員工

違約金額=本薪×違約月數÷3。

ƒ特殊性質合約(如受訓約等)另有約定者,以所訂合約之罰款內容為準。

以上賠償金額悉數繳入本機構行政室「愛心基金」以濟助貧困病患。

  1. 員工由機構提供制服者,若未服務滿制服攤銷期限即行離職,應自行負擔該制服尚未攤銷之金額。
  2. 持有專業證書且領有執照費用之人員,自核領執照費當月起服務未滿一年(含試用期內)即行離職者,應自行負擔執照登記之相關費用。合約內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十一、福利

  1. 婚喪禮金

       婚:凡本機構員工結婚,可於結婚前一個月內附喜帖向行政室提出申請。

‚       喪:員工直系一親等親屬(含配偶)死亡一個月內至行政部填寫「奠儀申請單」,申請奠儀。員工本人死亡者,依員工撫恤辦法核給撫恤金。

  1. 用餐福利

員工到職滿一個月後,皆可在餐廳免費用午餐。不願用餐者,不另外補助餐費。

  1. 宿舍

凡戶籍所在地離本公司機構30公里以上的單身員工,可憑行政部申請機構宿舍並辦理登記

(不提供有眷宿舍)。特殊情形以個案申請。

  1. 本公司機構特約廠商消費折扣優待。

5.退休金

一般員工退休金依適用勞基法(87.7.1)前後訂定之辦法分別計算,合併發給,但其總額以核准退休時45個月平均工資為最高上限;如因執行職務致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而強制退休者,以核准退休時54個月平均工資為最高上限。

適用勞基法前之計算方法:

註:本公式對一般員工而言係計算至87.7.1適用勞基法日止,87.7.1起以勞基法規定之辦法計算;然對醫師則計算至退休日止。

依本機構組織規章符合退休規定者,依下列標準核發退休金。

(年資未滿一個月部份不予列計)。

◎服務滿25年退休者:

(年資不滿一年部份不予列計)。

◎服務滿10年退休者:

(年資不滿一年部份不予列計)。

◎服務未滿10年退休者:

退休獎金=公提離職金。

‚適用勞基法後之計算方法:(勞基法退休相關規定請參閱工作規則之說明)

註:本計算方法中所謂服務年資係自適用勞基法日(87.7.1)起計算。

A.服務每滿一年給予2個基數,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予1個基數,最高合計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

B.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而強制退休,若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述a.規定加給百分之廿。

C.前述A.中「基數」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而平均工資係指勞基法定義之平均工資。

十二、勞工保險

1.員工報到當天即由機構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保險費負擔依政府規定辦理

2.身心障礙人士憑殘障手冊影本,可由政府補助部份保險費,補助標準如下:

極重度、重度殘障、70歲以上中低收入戶者全額補助。

‚中度殘障者補助二分之一。

ƒ輕度殘障者補助四分之一。

3.目前勞工保險之各類現金給付內容如下表。

 

申請資格 給付標準 說明及所需文件
生育給付 本人

1.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死)產者。

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付30日之生育補助。

生育給付係以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勞保時代,原先生育給付分成「生育補助費」及「分娩費」二項,每項各支給費用;自84.3.1實施全民健保後,分娩費改為醫療給付,由全民健保機構免費產檢及接生。

請領生育給付所需文件:

1.嬰兒出生證明書或載有生母姓名及嬰兒出生年月日之戶籍謄本。

2.存摺封面影本及私章。









本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時,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住機構診療。

2.不能工作。

3.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4.正在治療中。

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始可請領。

以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最長為一年)。

傷病給付係以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請領給付所需文件:

1.勞工保險傷病診斷書(非一般之住機構證明書,請至行政室領取後由診治之醫師或機構填寫)。




1. 本人因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經治療終止後,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機構或診所診斷審定為永久殘廢者。

2. 領取普通傷病或職業傷病給付期滿,或所患普通傷病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身體遺存障害符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機構或診所診斷永久不能復原者。

依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按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30日~
1,200日之殘廢補助。殘廢給付係以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請領給付所需文件:

1.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

2. 經X光檢查者,附X光照片。

 

殘廢程度依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160項障害項目,核定其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

 

類別 項目 申請資格 給付標準 說明及所需文件



1.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男性年滿60歲或女性年滿55歲退職者。

2.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擔任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55歲退職者。

依保險年資長短按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最多可領50個月薪資額。

 

老年給付係以三年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請領給付所須文件:

1. 本人戶籍謄本或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1.喪葬津貼

本人死亡。

‚本人之父母、配偶死亡。

ƒ本人之子女滿12歲死亡。

„本人之子女未滿12歲死亡

2.遺屬津貼

本人死亡時,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姐妹者,得請領遺屬津貼。

 

5個月

3個月

2.5個月

1.5個月

依參加保險年資發給。

死亡給付係以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遺屬津貼之發給標準:

1. 加保未滿一年:10個月。

2. 加保滿一年未滿二年:20個月。

3.加保滿二年:30個月。

受領遺屬津貼之順序: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孫子女。

5.兄弟、姐妹。

請領給付所需文件:

1.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2.載有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

3.載明申請人與死者關係之證明文件。

註:眷屬於國外死亡時,需提供經當地辦事處簽證、並經外交部領事局認證之外文死亡證明文件及中譯本。



災害




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不能工作。
2.未取得原有薪資。
3.正在治療中。
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
一年內以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減為50%,但以一年為限,前後共2年。 1.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之認定標準參照「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

2.職業病之種類參照「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

 

類別 項目 申請資格 給付標準 說明及所需文件



傷病給付係以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1.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終止後,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勞保特約機構診斷為永久殘廢者。

2.領取職業傷病給付期滿,尚未痊癒,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項目,並經勞保特約機構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者。

依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增加50%。

殘廢給付係以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請領給付所需文件:

1.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

2.經X光檢查者,附X光照片。

殘廢程度依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160項障害項目,核定其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




1.喪葬津貼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致死亡者。

2.遺屬津貼

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姐妹者。

5個月。

 

 

40個月。

 

死亡給付係以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受領遺屬津貼之順序: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孫子女。
5.兄弟、姐妹。

註:1.符合請領資格之同仁請向行政室索取申請表單並備妥相關證件資料以憑辦理。

  1. 勞工保險條例第卅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 普通事故保險醫療給付由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職業災害事故所發生之醫療給付由勞保局委託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

 

十三、全民健康保險

1.員工到職當天,憑前一服務單位發給之健保轉出證明,即可投保,以享有全民健保所規定之各項醫療給付。(另有約定者,依約定辦理)

2.依法令規定,保險費負擔比例依政府標準辦理。

3.身心障礙人士憑殘障手冊影本,可由政府補助部份保險費,補助標準同勞工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