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虎尾鎮青溪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雲林縣虎尾鎮青溪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秉「認同國家、支持政府、服務社會、造福鄉里」之精神,以服務後備袍澤,凝聚後備情誼,共創祥和社會,支持全民國防,協力後備動員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以雲林縣虎尾鎮為組織範圍。
第 四 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五 條:本會會址設於雲林縣虎尾鎮,本會組織細則由理事會訂定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第 六 條:本會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
第 七 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協力後備軍人編組、教育、訓練相關事宜,推動全民國防。
二、掌握地方人、物力分布動態,協力動員整備工作。
三、主動反映地方突發災變狀況,協助救災與重建工作。
四、發揮道德勇氣,反映民情民瘼,維護社會安定。
五、連繫後備軍人情感,關懷照顧其福利與生活,
開創後備軍人第二專長訓練與會員志工樂活學程。
六、倡導倫理道德觀念,參與公益服務,共創祥和社會。
七、其他合於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八 條:本會會員分為左列二種:
一、基本會員:凡設籍本鎮或工作地點在本鎮,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者為本會基本會員。
二、榮譽會員:凡年滿二十歲,認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者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 九 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權利:
(一)發言權、提案權及建議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表決權。
(三)參與本會之各種活動權。
(四)榮譽會員不具上述第二款之權利。
二、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繳納會費、出席會議。
(三)擔任本會所派之任務。
第 十 條: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決議後,報請會員(代表)大會予以除名: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判刑確定或通緝中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經禁治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六、公然違背本會宗旨,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開除者。
第十一條: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喪失會員資格:
一、逾一年未繳會費,經催告仍不繳者。
二、未履行本會會員義務者。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大會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修訂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本會置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選舉 之,分別成立理事 會及監事會。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並執行決議。
二、審查會員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之辭職。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聘、免重要工作人員。
七、辦理其他有關會務事項。
第十六條:理事會置理事長 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全盤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議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監察本會財務與財產。
五、其他應行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監事會之日起算。
第 廿 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理、監事解職依法令暨本章程之規定。
第廿一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依工作需要得聘僱會務人員分組辦事。
第廿二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
第廿三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乙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四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五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以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團體之解散。
五、財產之處分。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六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以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七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 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議者,視同辭職。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八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新台幣一千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入會第一年不收常年會費。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一千元。
三、會員及外界捐款。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委託收益。
第廿九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 卅 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 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 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 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一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 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五章 附 則
第卅二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卅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計畫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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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在知識經濟時代中,人力資本是最重要的生產力要素之一,故人才培訓已成為各產業升級發展之基礎工作,但在倡導事業機構投資所屬員工之人力資本之同時,更應致力於確保訓練品質與績效,以強化事業機構及訓練單位之辦訓意願與能力,進而協助勞工有效提升職場競爭力。據此,勞動力發展署特就訓練之計畫、設計、執行、查核、成果評估等階段擬訂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alent Quality-management System, TTQS),以確保訓練流程之可靠性與正確性。 |
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之建立,除可提升事業機構與訓練單位辦訓能力與績效外,亦廣泛運用於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計畫之訓練單位,做為辦訓體質之辨識工具。在擴大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運用範圍之前,本計畫將再精進「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相關作業之服務品質,並持續提供事業機構及訓練單位熟悉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之機會。為利該系統制度化發展,以提升其應用價值與執行品質,將會持續檢討及修正訓練品質評核之標準。此外,對於評核委員之一致性及評核結果之有效性,也一併納入該系統機制中,讓TTQS成為國內辦訓最客觀、最公正、最具代表性之檢測工具,朝與國際接軌目標邁進。 |
目標 |
逐步建立完整且具公信力的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建置訓練品質管理體制,透過專案執行組織之專業能力,辦理訓練品質規範評核與輔導服務組織網絡及服務品質之管理、訓練品質管理訓練課程規劃與師資培訓、TTQS專屬網站建置與經營及推廣行銷等各項基礎工作,並訂出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未來發展之中程計畫。以提升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之相關作業服務品質,擴大企業訓練的廣度及深度強化事業機構與訓練單位辦訓能力與績效,做為辦訓體質之辨識工具。 |
本年度目標策略如下: |
一、 |
建置訓練品質管理體制 |
二、 |
辦理訓練品質規範評核與輔導服務組織網絡及服務品質之管理 |
三、 |
訓練品質管理訓練課程規劃與師資培訓 |
四、 |
TTQS專屬網站建置與經營 |
五、 |
推廣行銷等各項基礎工作 |
六、 |
訂定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未來發展之中程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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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法 |
為達成本年度設置目標,特規劃下列執行策略: |
一、 |
辦理評核委員及輔導顧問之遴選、回訓與管理 |
二、 |
辦理教育訓練講師之遴選、管理與課程規劃 |
三、 |
辦理評核、輔導及教育訓練服務之規劃與各分區服務中心之督導管理 |
四、 |
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發展規劃 |
五、 |
資訊整合與管理 |
六、 |
行銷推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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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架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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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架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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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架構說明表
單位 |
任務說明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督導TTQS專案辦公室及各分區服務中心之各項業務。 |
TTQS專案辦公室 |
接受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辦理有關TTQS評核、檢核、輔導及教育訓練服務之作業規範訂定;分區服務中心、三類專業人員(評核委員、輔導顧問及教育訓練講師)與資訊系統之督導管理;本系統發展策略規劃與資料分析及其他與本計畫相關業務執行。 |
TTQS分區服務中心 |
接受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辦理TTQS輔導服務、評核服務、檢核服務、訓練課程及計畫廣宣,並依據TTQS相關標準作業規範配合TTQS專案辦公室業務之督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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