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雲林縣虎尾鎮青溪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秉「認同國家、支持政府、服務社會、造福鄉里」之精神,以服務後備袍澤,凝聚後備情誼,共創祥和社會,支持全民國防,協力後備動員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以雲林縣虎尾鎮為組織範圍。
第 四 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五 條:本會會址設於雲林縣虎尾鎮,本會組織細則由理事會訂定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第 六 條:本會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
第 七 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協力後備軍人編組、教育、訓練相關事宜,推動全民國防。
二、掌握地方人、物力分布動態,協力動員整備工作。
三、主動反映地方突發災變狀況,協助救災與重建工作。
四、發揮道德勇氣,反映民情民瘼,維護社會安定。
五、連繫後備軍人情感,關懷照顧其福利與生活,
開創後備軍人第二專長訓練與會員志工樂活學程。
六、倡導倫理道德觀念,參與公益服務,共創祥和社會。
七、其他合於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八 條:本會會員分為左列二種:
一、基本會員:凡設籍本鎮或工作地點在本鎮,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者為本會基本會員。
二、榮譽會員:凡年滿二十歲,認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者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 九 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權利:
(一)發言權、提案權及建議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表決權。
(三)參與本會之各種活動權。
(四)榮譽會員不具上述第二款之權利。
二、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繳納會費、出席會議。
(三)擔任本會所派之任務。
第 十 條: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決議後,報請會員(代表)大會予以除名: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判刑確定或通緝中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經禁治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六、公然違背本會宗旨,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開除者。
第十一條: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喪失會員資格:
一、逾一年未繳會費,經催告仍不繳者。
二、未履行本會會員義務者。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大會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修訂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本會置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選舉 之,分別成立理事 會及監事會。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並執行決議。
二、審查會員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之辭職。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聘、免重要工作人員。
七、辦理其他有關會務事項。
第十六條:理事會置理事長 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全盤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議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監察本會財務與財產。
五、其他應行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監事會之日起算。
第 廿 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理、監事解職依法令暨本章程之規定。
第廿一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依工作需要得聘僱會務人員分組辦事。
第廿二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
第廿三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乙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四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五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以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團體之解散。
五、財產之處分。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六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以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七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 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議者,視同辭職。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八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新台幣一千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入會第一年不收常年會費。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一千元。
三、會員及外界捐款。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委託收益。
第廿九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 卅 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 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 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 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一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 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五章 附 則
第卅二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卅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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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架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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